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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523/2016
  • 公佈日期
    2016-12-28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52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具時效性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銀行業務 / 離岸銀行 / 銀行 / 商業銀行 / 費用;稅率;收費 / 運作 / 離岸金融機構 / 金融機構 / 支付;繳付 / 離岸業務 / 2017 /
  • 摘要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分行及附屬機構於二零一七年須繳付每半年的運作費。
  • 頁數
    第3140-3141頁
  •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