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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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58/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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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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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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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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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項目組 / 法例草擬;修改 / 法律專家 / 人力資源 / 法律制度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統籌;協調員;主任;組長(小組) / 協調員助理;副主任;副組長(小組) / 資產及勞務之取得 / 負擔 /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 / 法例;立法;法律 / 法規 / 工作小組 / 期限;期間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法律改革辦公室(澳門特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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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設立《法律改革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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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24-3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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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廢止二零零一年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3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和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9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7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延長法律改革辦公室的存續期。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6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延長法律改革辦公室的存續期。
本批示被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2/2010號行政法規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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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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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