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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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58/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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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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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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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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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所得補充稅規章 / 規章;條例 / 所得補充稅 / 稅捐與稅項 / 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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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重新訂定《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A組納稅人應具備的簿冊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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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03-20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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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廢止一九八零年三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第12/80號批示。
為適用第一款(一)項至(四)項的規定,納稅人可按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附件的範本進行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