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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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5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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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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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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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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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法諮會 / 諮詢委員會 (CONSELHO CONSULTIVO);諮詢會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組成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法律改革辦公室(澳門特區) / 法務局 / 法規 / 法例;立法;法律 / 法律提案 / 評估;評審;評核 / 行政-技術輔助 / 總秘書;秘書長 / 出席費 / 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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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設立名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的諮詢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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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26-3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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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24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三款。
本批示被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29/2015號行政法規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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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5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法律改革辦公室》。
- 第5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名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的諮詢組織。
- 第9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 第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將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續期。
- 第10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 第5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委任兩名成員,以及續任該委員會的秘書長。
- 第5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多名及委任兩名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及將秘書長的委任續期。
- 第5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 第3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一名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長,以代替原秘書長。
- 第31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免除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長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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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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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