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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5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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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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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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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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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廢止 / 價格表 / 服務費 / 律師 / 實習生;實習員 / 司法上之輔助;司法援助 / 在法院之代理 / 求諸法律及訴諸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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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第三十四條第三款所指的服務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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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09-2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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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
廢止經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60/97/M號訓令修改的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265/96/M號訓令。
核准二零一二年九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第三十四條第三款所指的服務費表,該服務費表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29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增加在司法援助服務費表內註六。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1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司法援助服務費表第5點及註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