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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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6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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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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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2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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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具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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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 / 續任;續期;更新 / 政府駐專營公司代表;政府代表 / 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 / 報酬 / 深圳 / 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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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將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福永港之間海上客運)代表的委任續期。(馮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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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6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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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三月十日起生效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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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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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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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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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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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