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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6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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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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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7 I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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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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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 / 出入本地區 / 非居民 / 控制;管制;監督 / 傳染病 / 疾病 / 對抗疾病 / 公共衛生 / 流行病 / 緊急情況 / 運作 / 居民 / 要件 / 衛生局 / 中國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台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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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零時起,禁止非本地居民入境,但入境前十四天內未曾到過中國以外國家或地區且符合衛生當局訂定的入境條件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居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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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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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廢止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7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7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特刊第24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副刊第13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副刊第13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本批示被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副刊第16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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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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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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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 第7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零時起禁止除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及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以外的所有非本地居民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7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零時起禁止所有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但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除外。
- 第24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零時起,所有在入境前二十一天內曾經到過中國以外國家或地區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13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零時起,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倘在入境前二十一天未曾到過內地、澳門特別行政區或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方,且屬家庭團聚或其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密切聯繫的例外情況,經衛生當局作出事先批准,方可入境。
- 第13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零時起,未被第24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以及按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 13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可以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須持有符合衛生當局要求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方可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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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