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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66/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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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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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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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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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道路法典(路政章程) / 工作小組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司長辦公室(澳門特區) / 出席費 / 負擔 / 臨時澳門市政執行委員會;臨時澳門市政局 / 治安警察局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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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訂第19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在該批示增加一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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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6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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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修改二零零零年十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第19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內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增加第十款條文。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組第25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替換第三款(六)項所指的治安警察局的代表。
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7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延長道路法規修改草案的提交期限。
二零零二年十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二組第22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替換第三款(八)項所指的法務局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