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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6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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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1-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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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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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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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印刷品;印件;印刷單頁;表格 / 著作權 / 著作權法典 / 法律保護 / 知識產權 / 收費;票價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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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關於《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專用印件式樣及收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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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14-4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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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提出集體管理機構登記的申請人,須適當填寫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的表格,連同《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所指的文件一併遞交。 集體管理機構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提交《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一百九十九條所指的強制性通知時,須適當填寫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二的表格,連同該條所指的文件一併遞交。 要求發出《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二百條所指集體管理機構登記證明或強制性通知證明的申請人,須適當填寫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三的表格,並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 關於作出《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一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條所指行為而應繳交的費用,其金額由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四的收費表訂定。
廢止二零一二年十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第27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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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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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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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