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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6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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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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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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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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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委員會;佣金 / 組成 / 公共部門;公營部門 / 服務承諾 / 公共服務評審委員會 / 出席費 / 素質及效率的評審準則 / 評估;評審;評核 / 行政現代化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行政公職局;行政暨公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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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第6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隸屬於行政法務司司長的公共服務評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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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41-1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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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6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第八款及九款,並增加第九款。
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分別改為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
重新公佈經引入本批示所作修改的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6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全文。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9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及重新公佈第六款及第八款。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9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廢止第九款。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9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十款,該批示第十款改為第九款。
同一批示第十一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分別改為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
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6/201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第6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三第五條所規定的公共部門及實體的公共服務及組織績效評審制度的評審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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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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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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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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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