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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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7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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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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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5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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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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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 / 中級法院法官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委員;理事 / 顧問 / 兼任 / 教學委員會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司長辦公室(澳門特區)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法務局 / 中級法院 / 澳門大學 / 報酬 / 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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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委任中級法院法官以兼任方式擔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的職務及任命該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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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8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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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由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14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廢止第三款中有關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每月報酬的的規定。
本批示被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5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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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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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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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