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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7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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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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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1 I 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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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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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 / 出入本地區 / 外地勞工身份證 / 員工;勞工 / 非居民 / 控制;管制;監督 / 傳染病 / 疾病 / 對抗疾病 / 公共衛生 / 流行病 / 緊急情況 / 運作 / 居民 / 中國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台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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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零時起禁止所有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但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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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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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第21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將本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零時起,對獲衛生當局批准的人士,解除。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特刊第24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將本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零時起,對獲衛生當局批准的人士,解除。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將本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零時起,對獲該批示第一款所指人士,解除。
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副刊第7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將本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零時起,對獲該批示第一款所指人士,解除。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副刊第13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將本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零時起,對第一款所指獲衛生當局批准的人士,解除。
本批示被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副刊第64/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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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
- 第21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零時起,對獲衛生當局批准的人士,解除第7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7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 第24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零時起,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倘在入境前二十一天在內地逗留,且屬家庭團聚或其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密切聯繫的例外情況,經衛生當局事先批准,方可入境。
- 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零時起,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須同時符合若干條件方可入境。
- 第7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零時起,對獲衛生當局批准的人士,解除第7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7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 第13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零時起,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倘在入境前二十一天未曾到過內地、澳門特別行政區或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方,且屬家庭團聚或其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密切聯繫的例外情況,經衛生當局作出事先批准,方可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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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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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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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