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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74/2011
  • 公佈日期
    2011-04-11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15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調整;更新 / 最高限額度 / 收入;收益;所得 / 家庭;家屬 / 支付;繳付 / 不動產租金;收益 / 社會房屋 / 住宅;房屋 /
  • 摘要
    訂定適用於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十四條規定的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以及租金的計算方式,並規定家團維持生計的開支。
  • 頁數
    第1092-1094頁
  • 註記
    除第五款的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49/98/M號訓令和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29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170/2011號行長官批示的表一及表二取代本批示第一款的表一及表二。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450/2011號行長官批示的表一及表二取代本批示第一款的表一及表二。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16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增加本批示第二款及第五款。
    本批示被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