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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79/2021
- 公佈日期2021-05-31
-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2 I
- 生效狀況廢止
- 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代替 / 污染管制 / 大氣污染 / 污染 / 氣體 / 發動機 / 運載工具;車輛 / 摩托車;電單車 /
- 摘要修改經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2016號行政法規《在用車輛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附件的表一。
- 頁數第730-731頁
- 註記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附於本批示的表一取代經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及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30/2016號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一。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9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載的表一取代本批示附件的表一。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9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載的表一至表六取代第30/2016號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一至表六。
本批示被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10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
- 已更改-
- 廢止-
-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