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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81/2019
  • 公佈日期
    2019-05-20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20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代替 / 規範;規定;規條 / 氣體 / 制度 / 機動車輛 / 運載工具;車輛 / 進口 / 發動機 / 禁止 / 要件 / 商業化 / 註冊(車輛) / 環境保護 / 交通事務局 /
  • 摘要
    修改經第25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2012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一及附件二。(進口新汽車應遵守的尾氣排放標準的規定)
  • 頁數
    第1737-1751頁
  •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取代經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25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1/2012號行政法規附件一(尾氣排放標準)及附件二(車載自我診斷系統規格)。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5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將本批示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的二百七十日期間延長至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16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將本批示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的且經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5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修改的期間延長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