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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8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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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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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5 I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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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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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法規的公佈 / 印花稅規章 / 規章;條例 / 印花稅 / 印花稅總表 / 稅捐與稅項 / 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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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重新公佈《印花稅規章》及其附件《印花稅繳稅總表》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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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824-8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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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重新公佈經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17/88/M號法律通過,並經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9/97/M號法律、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8/98/M號法律、二零零一年七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8/2001號法律、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18/2001號法律、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4/2009號法律、二零一一年五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4/2011號法律、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15/2012號法律及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24/2020號法律修改的《印花稅規章》及其附件《印花稅繳稅總表》的全文。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94/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印花稅規章》第四十條第三款所指憑單的式樣。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副刊第5/2024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所載的《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副刊第5/2024號法律廢止《印花稅規章》第五十三-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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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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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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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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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