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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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8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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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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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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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具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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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負擔 /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 / 合同 / 勞務提供;服務的提供 / 公共工程 / 建築 / 公共部門之設施 / 車輛之檢驗 / 運載工具;車輛 / 路氹城計劃 / 擬訂草案 / 2012 / 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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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第44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路氹汽車檢驗中心建造工程——編制工程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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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33-2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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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
修改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44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分段支付。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8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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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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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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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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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