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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9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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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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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6 I 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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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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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代替 / 污染管制 / 大氣污染 / 污染 / 氣體 / 發動機 / 機動車輛 / 運載工具;車輛 / 摩托車;電單車 / 重型車輛 / 汽油 / 車用輕柴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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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經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3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9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2016號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一至表六。(在用車輛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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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632-16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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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附於本批示的表一至表六取代經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13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7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9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30/2016號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一至表六。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10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載的表一及表五取代第30/2016號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一及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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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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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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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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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