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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93/2004
  • 公佈日期
    2004-05-03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18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費用表;收費表 / 收費;票價 / 價格 / 價格表 / 費用;稅率;收費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民政總署 / 市政署 /
  • 摘要
    在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中增加第十-A條。
  • 頁數
    第631-632頁
  •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在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中增加第十 - A條。
    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31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並對其條文重新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