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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97/2021
  • 公佈日期
    2021-07-12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28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最高限額度 / 最低限度 / 收入;收益;所得 / 購買 / 經濟房屋 / 家庭;家屬 / 房屋政策 / 社會政策 / 房屋局 /
  • 摘要
    訂定為適用第10/201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每月收入的下限和上限以及資產淨值上限。
  • 頁數
    第1132頁
  •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廢止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169/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但不影響第三款規定的適用。
    第10/2011號法律公佈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內和第20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內。
    本批示被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15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