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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99/2005
公佈日期
2005-04-11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15 I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生效狀況
生效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保加利亞
/
豁免簽證
/
出入本地區
/
免除;豁免
/
簽證
/
在本地區逗留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摘要
保加利亞共和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頁數
第462頁
註記
相關法規
第2/1999號行政長官批示,關於若干國家的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
第9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保加利亞共和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10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將若干權力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作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保加利亞共和國政府簽署互免簽證協議的簽署人。
第11/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關於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保加利亞共和國政府互免簽證協定》。
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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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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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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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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