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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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DESSAJ) 1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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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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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3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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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具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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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 行政公職局;行政暨公職局 / 運作 / 公共服務 / 領導及主管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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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命令各公共部門及公共機構的領導人,應從領導或主管人員當中又或行政委員會或等同機關成員之中,指定若干工作的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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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587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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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於公佈後滿三十日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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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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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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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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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