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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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DESSAJ) 2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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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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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1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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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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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 委任 / 學士 / 法;權利 / 專責公證員 / 公證員 / 民政總署 /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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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委任一名法學士擔任民政總署專責公證員的職務。(甄綺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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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155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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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廢止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二組第16/201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本批示被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二組第6/202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