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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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DESSASC) 1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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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6-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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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7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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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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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 / 委員;理事 / 愛滋病委員會 / 對抗疾病 / 疾病 / 組成 / 代表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衛生中心 / 警察總局 / 澳門監獄(澳門特區) / 澳門理工學院 / 鏡湖醫院 / 澳門紅十字會(中國紅十字會分會) / 澳門明愛 / 澳門同善堂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 2006 / 2007 / 2008 / 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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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委任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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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3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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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
刊登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二組第2457頁內的更正書(第12/2006號),更正不正確之處。
本批示被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二組第172/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默示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