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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DESSASC) 10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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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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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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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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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修改 / 價格表 / 價格 / 應用;使用 / 博物館 / 藝術 / 澳門博物館 / 公共部門之設施 / 廢止 / 文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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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經第17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並經第9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文化局的《收費表》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以及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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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800-380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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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修改經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17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並經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9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文化局的《收費表》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以及第十八條。
廢止經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17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並經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9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文化局的《收費表》第二條第八款、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一款(三)項及(四)項,以及第十六條。
經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17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並經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9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文化局的《收費表》中文文本中“澳門幣”的表述改為“澳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