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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DESSASC) 109/2015
  • 公佈日期
    2015-07-08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27 I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不生效
  • 敘述詞
    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 / 委員;理事 / 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 組成 / 代表 / 司長辦公室(澳門特區)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經濟財政司司長 / 保安司司長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警察總局 / 海關 / 治安警察局 / 旅遊局 / 衛生局 / 消防局 / 身份證明局 / 新聞局 / 交通事務局 / 民航局 / 旅遊發展委員會 / 澳門紅十字會(中國紅十字會分會) / 司法警察局 / 社會工作局 / 港務局 /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公司 / 機場管理有限公司 / 社團;團體 / 2015 / 2016 / 2017 /
  • 摘要
    委任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
  • 頁數
    第12735-12737頁
  • 註記
    本批示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二組第42/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本批示第一款(十八)項的規定。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二組第48/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本批示第一款(十九)項的規定。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二組第110/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本批示第一款(十二)項、(十五)項及(十九)項的規定。
    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二組第8/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本批示第一款(十九)項的規定。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二組第29/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本批示第一款(八)項的規定。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廿四期第二組第51/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本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