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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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DESSASC) 11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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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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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8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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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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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修改 / 委任 / 委員;理事 / 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 人員替換 / 代表 / 身份證明局 / 民航局 / 社會工作局 /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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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第10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二)項、(十五)項及(十九)項有關委任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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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537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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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經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二組第48/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訂的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二組第10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二)項、(十五)項及(十九)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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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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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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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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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