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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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DESSASC) 1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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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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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9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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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具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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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修改 / 委任 / 委員;理事 / 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 人員替換 / 代表 / 司法警察局 / 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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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第52/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八)項有關委任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的規定。(蔡昕暉,司法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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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087-30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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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二組第52/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八)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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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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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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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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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