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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DESSASC) 18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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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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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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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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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章程;通則 / 人員 / 人員錄用;錄取 / 進入(公職) / 教學人員 / 開考;競投 / 澳門理工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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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經八月二十三日第29/SAAEJ/99號批示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教職人員章程》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三十條,並廢止同一章程第十二條第三款及第十三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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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335-13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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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且自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廢止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23/SAAEJ/99號批示所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教職人員章程》第十二條第三款及第十三條第三款。
修改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29/SAAEJ/99號批示所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教職人員章程》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三十條。
本批示被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3/2024號法律所廢止。
(在第3/2024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所指的人員通則生效前,本批示繼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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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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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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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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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