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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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DESSASC) 19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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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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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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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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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進口 / 產品 / 煙草 / 煙癮 / 衛生局 / 列表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出售;銷售 / 期限;期間 /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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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規定煙草製品的生產商或進口商應於每年十二月,透過填寫表格,將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銷售的煙草製品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一切配料及其份量的清單提交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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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7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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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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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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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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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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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