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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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DESSASC) 21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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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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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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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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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調整;更新 / 規章;條例 / 社會工作局 / 收入;收益;所得 / 家庭;家屬 / 財政資助;財政支援 / 學習 / 衛生護理;醫療服務 / 殘疾人士 / 弱勢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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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調整由第18/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的《弱勢家庭特別援助規章》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所載的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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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783-278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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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調整由二零零三年三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18/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的《弱勢家庭特別援助規章》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所載的補助金額。
經調整的金額載於本批示的附件。
本批示被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37/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