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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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DESSASC) 3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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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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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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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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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修改 / 規章;條例 / 職責;授予 / 津貼 / 支付;繳付 / 學費 / 食物 / 取得 / 教學用品 / 學生福利 / 幼兒教育 / 小學教育 / 中學教育 / 要件 / 學生福利基金 / 教育暨青年局 / 2018 / 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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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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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24-2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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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八/二零一九學校年度起實施。
修改經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3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訂的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13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五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四款以及第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31/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本批示被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17/2022號行政法規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