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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DESSASC) 43/2015
  • 公佈日期
    2015-03-02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9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修改 / 職責;授予 / 最高限額度 / 收入;收益;所得 / 助學金 / 獎學金 / 高等教育;大專 / 預科 / 津貼 / 住宿 / 學生福利 / 學生福利基金 / 教育暨青年局 / 2015 / 2016 /
  • 摘要
    修改第9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貸學金和補充援助申請人每月家庭人均收入的限額,貸學金、獎學金、特別助學金每月發放金額,以及旅費津貼及住宿津貼金額的上限)
  • 頁數
    第78-79頁
  •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五/二零一六學校年度起實施。
    修改經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36/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5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訂的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9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40/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