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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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DESSASC) 4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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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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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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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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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修改 / 職責;授予 / 最高限額度 / 收入;收益;所得 / 助學金 / 獎學金 / 高等教育;大專 / 預科 / 津貼 / 住宿 / 學生福利 / 學生福利基金 / 教育暨青年局 / 2015 /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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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第9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貸學金和補充援助申請人每月家庭人均收入的限額,貸學金、獎學金、特別助學金每月發放金額,以及旅費津貼及住宿津貼金額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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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78-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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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五/二零一六學校年度起實施。
修改經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36/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5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訂的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9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40/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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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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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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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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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