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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DESSASC) 51/2016
- 公佈日期2016-06-06
-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3 I
- 生效狀況具時效性
- 敘述詞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修改 / 規範;規定;規條 / 安裝;設施 / 運作 / 兒童;孩子 / 設備 / 要件 / 幼兒教育 / 社會工作局 /
- 摘要修改五月二十四日第156/99/M號訓令所核准的《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第四條第一款d)項及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關於活動室的條件。
- 頁數第462頁
- 註記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款所載的措施屬例外情況,採取措施的期間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止。
修改經二零一零年十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第18/2010號行政法規及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13/201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156/99/M號訓令所核准的《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第四條第一款d)項及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關於活動室的條件。
- 已更改-
- 廢止-
- 不生效-
-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