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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
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DESSEF) 11/2006
公佈日期
2006-01-25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4 II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生效狀況
具時效性
敘述詞
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常設基金
/
行政委員會
/
法律改革辦公室(澳門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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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
/
2006
/
摘要
撥予法律改革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頁數
第998頁
註記
本批示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相關法規
第30/98/M號法令,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已更改
第43/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調整法律改革辦公室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成員的組成。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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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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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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