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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DESSEF) 27/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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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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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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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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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規章;條例 / 失業 / 社會保障基金 / 培訓 / 津貼 / 勞工暨就業局 / 刑事責任 / 經濟財政司司長 / 董事會;董事局;行政委員會;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就業 / 青年 / 負擔 / 失業人士 / 失業救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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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援助有特別困難之本地失業人士的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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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57-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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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二年四月三十日。
在本規章生效之前,失業者已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核准的二零零零年七月十日第57/dir/DSTE/2000號報告書之規定而獲得失業救助金或培訓津貼,則維持以該條件發放津貼的權利至最多十二個月止。
本批示被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第6/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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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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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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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