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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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DESSEF) 48/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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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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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7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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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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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委任 / 負責公證之官員;政府公證員 / 澳門金融管理局;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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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參與簽署合同時負責公證的官員。(歐陽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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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55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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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廢止二零零零年二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二組第3/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本批示被二零零五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3962頁,更正書第10/2005號更正某些不正確之處。
本批示已被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廿三期第二組第8025-8026頁內第59/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