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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
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DESSEF) 81/2008
公佈日期
2008-08-25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34 I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生效狀況
生效
敘述詞
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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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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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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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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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稅率;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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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訂定具徵收職能的部門或機構對支付作出糾正的開支的金額。
頁數
第920頁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相關法規
第22/2008號行政法規,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接受的支付工具制度。
第81/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訂定具徵收職能的部門或機構對支付作出糾正的開支的金額。
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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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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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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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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