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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保安司司長批示 (DESSS) 183/2019
  • 公佈日期
    2019-12-20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II NE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具時效性
  • 敘述詞
    保安司司長批示 / 權限的轉授 / 警察總局局長 / 警察總局 / 招待費;交際費 / 公共開支 / 2019 /
  • 摘要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警察總局總局長。(梁文昌)
  • 頁數
    第32-34頁
  •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二組第1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在第一款增加第二十七項。
    “(二十七)按照法律規定,對在警察總局擔任職務的所有人員就書面申誡處分或罰款處分而提出的恢復權利申請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