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100/99/M
- 公佈日期1999-12-13
- 《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0 I
- 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 敘述詞法令 / 法律制度 / 法醫官 / 體格檢查 / 驗屍 / 法醫學 / 附帶報酬;額外報酬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司法法院 / 私人業務 / 澳門衛生司 / 司法事務司 / 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 /
- 摘要重新編排進行法醫鑑定之系統。
- 頁數第7822-7825頁
- 註記本法規第二章之規定適用於自本法規公布之翌月首日起所提起之訴訟程序。
本法規第三章之規定自本法規公布之翌月首日起產生效力。
第二款所指之醫生及診所在進行法醫鑑定時,收取本法規附表所定之報酬,該附表為本法規之組成部分。
廢止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9/94/M號法令;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12/94/M號訓令。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對本法令作適應化處理。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確認第九條及第十條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