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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101/99/M
  • 公佈日期
    1999-12-13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50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官方語言 / 葡萄牙語 / 中文;漢語 / 運作 / 應用;使用 / 法規 / 雙語制 /
  • 摘要
    核准正式語文之地位。
  • 頁數
    第7826頁
  • 註記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本法規定明中文及葡文均為澳門正式語文,以及這兩種正式語文具有同等尊嚴的原則,確立一個在立法、行政及司法領域內規定並確保這兩種語文完全平等地並存及使用的制度,同時明 確保證在語言表達方面之個人自由。
    廢止一切與本法規之規定相抵觸之法例,尤其是:一九三二年十二月十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五十期第272號立法性法規,一九五六年八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5861號訓令,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第87/88/M號法令,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第11/89/M號法令。
    不再適用於澳門之法規包括如下:一九三九年九月九日第三十六期《澳門殖民地公報》之一九三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第29773號法令;經一九七一年十月十二日第555/71號訓令延伸至澳門之一九六九年二月十九日第48871號法令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該訓令及法令均公佈於一九七一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澳門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