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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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108/9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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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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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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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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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制度 / 澳門紅十字會(中國紅十字會分會) / 組織架構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總督 / 徽章;象徵 / 徽記 / 澳門 / 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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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澳門紅十字會係一所屬志願性質及實踐公共利益之非政府之人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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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78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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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廢止所有與本法規相抵觸之原有法例,尤其是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20期公布的第36612號法令及一九四八年二月二十日公布的第36760號法令﹝該法令在《澳門政府公報》中被稱為第30760號法令﹞;該兩項法令均由一九五二年五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20期公布之一九五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第13902號訓令﹝在澳門法例資料查詢系統中將該訓令分類為第13902號部長訓令﹞命令適用於澳門。
澳門紅十字會之葡文縮寫為CV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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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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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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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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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