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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11/82/M
公佈日期
1982-02-20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8
《公報》文本
葡文
生效狀況
廢止
敘述詞
法令
/
委任
/
委員;理事
/
人員替換
/
澳門行政法院
/
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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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總督
/
摘要
著令澳門平政院須有兩名由總督委任之法學士委員。
頁數
第314頁
註記
本法令已被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三副刊第90/89/M號法令所廢止。
相關法規
第11/82/M號法令,著令澳門平政院須有兩名由總督委任之法律碩士委員。
第16/82/M號法令,豁免二月二十日第11/82/M號法令第一條所指平政院委員委任批示之審閱。
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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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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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第90/89/M號法令,關於改善行政管轄的完整獨立性--撤銷二月二十日第一一∕八二∕M號法令。
部份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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