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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11/9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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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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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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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具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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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綱要法 / 組織 / 運作 / 高等教育機構 / 章程;通則 / 高等教育;大專 / 官校教育 / 私校教育 / 教學;教育 / 教育 / 大學學位 / 文憑 / 高等專科學位 / 學士 / 碩士學位 / 博士學位 / 學歷對等 / 學歷認可 / 教學人員 / 組成 / 大專學生 / 註冊(教育) / 接受教育 / 資助;提供資金 / 高等教育素質評鑑 / 課程 / 管理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處分;制裁;處罰 / 罰款;罰金 / 累犯 / 培訓課程 / 教育委員會 / 澳門基金會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 東亞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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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關於訂定在澳門地區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一切公立及私立教育機構的組織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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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35-45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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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一九九二年二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8/92/M號法令修改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本法令第八章的規定(該法規曾被一九九二年二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8/92/M號法令修改)經適當配合後補充適用於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41/99/M號法令未有規定的情況。
本法令被二零一七年八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0/2017號法律所廢止,但本法令第六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以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繼續生效,直至被適用的高等教育法例替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