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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11/97/M
  • 公佈日期
    1997-03-31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13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修改 / 組織法 / 法院辦事處 / 法院 / 司法文員職程 / 司法文員 / 司法公務員章程 / 人員編制 / 人員之轉入 / 職程與職務 / 司法事務室 / 共和國檢察長公署 / 澳門法區法院 /
  • 摘要
    因《刑事訴訟法典》開始生效而對法院辦事處及檢察院辦事處之組織法引入個別修改。
  • 頁數
    第415頁
  • 註記
    本法規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修改一九八七年二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公佈的第6/87/M號法令第十九條,以及該法令第二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所指之附表一的內容;該法令曾被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公佈的第1/92/M號法律修改。刑事預審法院辦事處人員編制內將撤銷之職位之據位公務員,在司法事務司司長經聽取高等法院院長、助理總檢察長及刑事預審法院法官之意見後所作之建議下,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陸續以相同職級調任至檢察院辦事處人員編制內之職位。
    本法令已被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副刊公佈的第52/97/M號法令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