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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110/99/M
- 公佈日期1999-12-13
- 《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0 I
- 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 敘述詞法令 / 行政程序 / 效力 / 行政行為 / 組織 / 運作 / 政府機關;公共部門 / 資訊的取得 / 公共行政 / 聲明異議 / 行政訴訟法典 / 仲裁 /
- 摘要核准《行政訴訟法典》。
- 頁數第7937-7994頁
- 註記本法規及由其核准之法典,自終審法院開始運作之日起開始生效。
《行政訴訟法典》僅適用於在其開始生效後提起之訴訟程序,但不影響第二條及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之適用。
在本法典開始生效之日仍待決之訴訟程序,繼續受現被廢止之法例所規範,直至使該等訴訟程序終結之裁判確定時為止。
核准附於本法規公布之《行政訴訟法典》,此法典為本法規之組成部分。
修改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公佈的第28/91/M 號法令第四條及第六條。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公佈的第29/96/M號法令第二章及第三章分別改為第三章及第四章。
增加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公佈的第29/96/M號法令第二章,其由第三十九-A條、第三十九-B條及第三十九-C條組成。
修改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公佈的第29/96/M號法令第四十條。
與本《行政訴訟法典》相抵觸之各項經明示或默示之規定終止生效,尤其: 一九四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31095號法令核准之《行政法典》第四部分;一九五六年九月八日第40768號法令核准之《最高行政法院組織法》; 一九五七年八月二十日第41234號命令核准之《最高行政法院規章》;公布於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之五月三十一日第227/77號法令第四條; 公布於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之六月十七日第256-A/77號法令;公布於一九八四年六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之四月二十七日第129/84號法令;七月十六日第267/85號法令所核准之《行政法院訴訟法》;該法令係藉八月七日第220/86號法令命在澳門適用,並公布於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一九九二年三月二日第17/92/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二十四條e項;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第二條;《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
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4/2019號法律修改《行政訴訟法典》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條。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19/2019號法律廢止本法令第六條條文。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5/2022號法律修改《行政訴訟法典》第五十五條。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對《行政訴訟法典》作適應化處理。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確認第110/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五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三款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
《行政訴訟法典》第三十三條e項已被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所廢止。
- 相關法規
- 第27/2024號法律,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適應化及整合。
- 第227/77號法令,修正最高平政院章程。
- 第256-A/77號法令,加強行政合法性及對公共行政當局個人權益之保障。
- 第129/84號法令,核准平政暨監察院章程(行使九月八日第二九/八三號法律所賦予政府之許可)。
- 第267/85號法令,核准平政院訴訟法。
- 第28/91/M號法令,訂定本地區行政當局、公共法人其權利人及公共管理代理人之合約外民事責任制度。
- 第17/92/M號法令,澳門司法組織新規則。
- 第29/96/M號法令,核准仲裁制度——若干廢止。
- 第57/99/M號法令,核准《行政程序法典》──廢止七月十八日第35/94/M號法令。
- 廢止-
- 不生效-
-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