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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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116/8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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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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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2 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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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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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確認筆跡;簽名之認定 / 行政文件 / 行政程序 / 手續費 / 手續費表 / 公證登記機關 / 登記與公證 / 公證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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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立契手續費表--撤銷三月二十三日第23/85/M號法令第二條三款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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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089-409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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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廢止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副刊第6861號訓令所核准的手續費表。
免除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第23/85/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筆跡鑑證手續費,並廢止第二條第三款之條文。
刊登於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七期第1436頁的更正書(第10/86號),更正附表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
本法令已被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62/99/M號法令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