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116/85/M
- 公佈日期1985-12-31
- 《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2 3S
- 生效狀況廢止
- 敘述詞法令 / 確認筆跡;簽名之認定 / 行政文件 / 行政程序 / 手續費 / 手續費表 / 公證登記機關 / 登記與公證 / 公證法典 /
- 摘要核准立契手續費表--撤銷三月二十三日第23/85/M號法令第二條三款內文。
- 頁數第4089-4092頁
- 註記廢止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副刊第6861號訓令所核准的手續費表。
免除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第23/85/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筆跡鑑證手續費,並廢止第二條第三款之條文。
刊登於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七期第1436頁的更正書(第10/86號),更正附表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
本法令已被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62/99/M號法令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