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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118/84/M
  • 公佈日期
    1984-11-19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47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期限;期間 / 聲明異議 / 死亡 / 公務員 / 領取人(撫恤金、養老金、退休金) / 繼承法 / 行政人員 /
  • 摘要
    規定公務員及卹金領取人提出對公庫擁有債權之有關期限為卅天--撤銷透過一九一一年三月廿四日國令及一九二三年五月十一日第8818號國令伸展至澳門實施之一九一○年十二月五日國令及一九一九年五月八日第5524號國令以及十月廿八日第455/71號國令第一五條條文。
  • 頁數
    第2374頁
  • 註記
    本法規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廢止一九一零年十二月五日公佈的命令及一九一九年五月八日公佈的第5524號命令,該兩個命令分別由一九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公佈的命令及一九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澳門省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公佈的第8818號命令延伸至澳門適用;亦廢止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六期公佈的第455/71號命令第十五條之規定。
    本法令原文的中文本刊登於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