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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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12/9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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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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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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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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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免除;豁免 / 註釋 ; 註錄 / 行政法院之批閱 / 行政行為 / 人員聘用 / 人員任用 / 出版;公佈 / 澳門政府公報 / 審計法院之批閱 / 修改 / 章程;通則 / 本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 / 法律制度 / 公共職能;公職 / 官僚主義 / 公共行政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行政暨公職司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澳門公職人員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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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規定廢除送交審計法院之註錄並明確有關批閱之規則--廢止三月二日第18/92/M號法令之第三十二條,並廢止規範審計法院對行為作註錄之法例,但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號法令所規定之註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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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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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於公佈翌月首日生效,但對於在該日前已送交或已在審計法院待決之批閱或註錄的卷宗不適用。
修改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公佈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廢止一九九二年三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副刊公佈的第18/92/M號法令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以及規範審計法院對行為作註錄之一般或特別法例,但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第一組副刊公佈的第14/94/M號法令所規定之註錄則過渡性維持生效。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公佈的第87/89/ 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中以"審計法院"取代"行政法院"。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1/1999號法律撤銷審計法院,本法令終止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