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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124/84/M
  • 公佈日期
    1984-12-29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53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法令 / 發展合同 / 批給;特許 / 土地 / 合同 / 建築 / 住宅;房屋 / 稅務優惠 / 稅務豁免 / 企業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建設計劃協調司 /
  • 摘要
    訂定有關房屋發展合約簽訂規則。
  • 頁數
    第2597-2607頁
  • 註記
    本法令中文本刊登於一九八五年二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282頁。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59/85/M號法令修改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103/85/M號法令在第四十二條內增設一款條文。
    廢止本法令中與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八期第104/85/M號法令相扺觸的規定。
    一九八六年一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一期第3/86/M號法令廢止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利息補貼制度。
    一九八八年八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69/88/M號法令修改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三款 d 項、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c 項及第三款以及第三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在第六條第二款 a 項、第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b 項,以及經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的第59/85/M號法令修改的第三十六條及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等條文中,所載的房屋協調室或GCH的字眼將改為澳門社會工作司或IASM。
    經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第59/85/M號法令修改的本法令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和本法令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等條文中,所載的房屋協調室的字眼將改為建設計劃協調司或SPECE。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45/92/M號法令修改第十三條的規定。
    本法令已被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五期第13/93/M號法令所廢止。